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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株洲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4-07 16:56:24

来源: 株洲自然资源规划局

分类: 本地楼市


根据株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株洲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标准通知得知,株洲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啦,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株洲2022年房屋拆迁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

一、被征拆房屋权属证书齐全或者具有用地批准、规划相关批准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

(一)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权属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权证中注明的超占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被征拆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规划批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合法性认定:

(一)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房屋(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医疗教育卫生用房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为被征拆人唯一住宅且未进行扩建、改建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调查审核。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的无相关权利证书的房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

1.被征拆人是否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姓名、与被征拆人关系);

3.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相关情况。

审查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认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房屋合法性审查结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社区)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其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以房屋产权认定第三榜结果为准。

被征拆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核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四、被拆迁房屋根据合法性认定结果,按照不同结构、用途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拆除。

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的企业,其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同等结构补偿标准增加50%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者给予其它安置,属于生产用房的不计算房屋装修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

六、企业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企业设施设备实际搬迁量评估给予搬迁补偿;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值给予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物资转运费,按照50公里以内的转运距离评估确定。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额(入库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七、2020年10月19日《株洲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20〕15号)文件实施前,被征拆人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将合法农村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正常经营并且依法纳税,需要行业经营许可的,必须提供行业许可批文。

(二)将合法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的,应当确保45平方米/人居住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人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认定经营面积;小于或者等于45平方米/人的,不予认定经营面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认定经营面积,并予以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其认定面积以公示结果为准。

(三)经营面积按照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2020年10月19日《株洲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20]15号)文件实施后,被征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将合法农村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同等结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八、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照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含畜禽养殖相关设施、活体处置等费用),不再安排重建或者给予其它安置。

九、拆迁村(居)、社区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三十六条予以补偿。不再安排重建或者给予其它安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依据第一、第二规定未通过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

(二)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企业的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五)临时建(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十二、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照常住人口计算。

宅基地重建安置的被征拆人,按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24个月的过渡期计算过渡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重建宅基地的,过渡期可以顺延。

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拆人,按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12个月的过渡期计算过渡费。

十三、房屋装修及生活设施实行包干补偿

责任编辑: t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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