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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变动哪里?

发布时间: 2018-11-02 16:48:37

来源: 株洲楼盘网

分类: 其他楼讯


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在上篇介绍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这边继续更新关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改版中有哪些地方变动了。

一、将原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层高高于3.5米的商品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原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原第六条增加,“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购(建)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将原第八条第一款对应部分修改为:“涉及婚姻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子女、父母)的需带双方身份证(未婚的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委托提取的,须提取人本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将原第九条第十款修改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原第九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二项小标题修改为:“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原第九条第十二款修改为:“支付房租: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四、《提取》原第十二条进行了十处修改。

(一)将原第十二条对应部分修改为:“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2个月的月缴存额,其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2年的,提取人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结清住房贷款的或租房提取后又申请购房提取的除外。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暂停办理职工个人非销户类提取业务。”

(二)原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应部分修改为:“本人和共有权利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且房屋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核算)。当该套(栋)住房与无婚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三)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同栋(套)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按土建成本核定提取金额(自建房房屋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核算)。”

(四)废除原第十二条第三款。

(五)原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屋总价款的,按房屋总价款核定贷款金额;提取人必须为房屋权利人,限每年提取1次。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六)原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修改为:“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不含提前部分还贷金额)”。

(七)废除原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八)原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限在结清之日起3个月内凭结清证明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金额(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九)原第十二条第四款增加:“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责任编辑: l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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