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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出台史上最严公积金提取、贷款、归集政策
10月1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相关政策。
近期提取管理办法调整及说明
1、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原政策规定,产权人凭已备案合同(自建住房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最多不超过3次(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现政策调整为,职工家庭限2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最多不超过3次。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同一套(栋)房屋实行“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的政策。
原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执行“提了不贷”、“贷了不提”的规定。
现政策调整为,房屋权利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分一套、二套,均实行“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的政策。
3、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标准为总房款的30%。
原政策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标准为总房款的20%。
4、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须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2年(含2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原政策规定: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停缴1年(含1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原政策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原政策规定,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转入地中心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由转入中心发起转移申请,无须职工至我中心办理转移销户业务;转入地中心尚未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号、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职工个人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作销户提取。
7、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原政策规定,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现政策调整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需提交提取资料的原件,取消收集复印件环节,实行无纸化办理。
8、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死亡销户提取且住房公积金龙卡遗失时,可将提取资金打入缴存职工或继承人的其他银行账户。
9、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需主借款人本人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原政策规定,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可委托配偶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0、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后购房提取的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除外,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
原政策规定,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且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为1元。
11、城镇区域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原政策规定,除上述提取资料外,职工还需提交工程施工许可证。
12、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土建开支凭据。
原政策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或《房屋维修鉴定通知书》。
13、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时须符合: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原政策规定,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时须符合: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关于
《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说明
1、原政策规定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再贷款,新政调整为:本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2、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调整为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保持不变。
3、原政策规定第3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新政调整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含婚前)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不予贷款。
4、有一套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一贷政策执行。
5、原政策规定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有批文不得超过3年,新政调整为:2年(购买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批文日期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超过1年保持不变(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总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年)。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上述房屋的二手房贷款)最高按3000元/㎡计算房屋总价,价值认定低于此标准的按价值认定确定总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实际面积核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核算。
7、暂时停止商转公贷款。
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不予贷款。
9、停止他人公积金担保贷款。
归集管理办法调整及说明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时间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原政策中并未对缴存年度进行具体规范。
2、同一单位职工原则上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因特殊情况实行不同缴存比例的,需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原政策中对于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3、管理中心每年对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审核时间根据单位选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进行确定,为每年的3至4月,或为每年的7至8月。
原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对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审核的时间定为每年的4至7月。
4、对于低收入职工,根据月平均工资乘以最低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仍低于最低月缴存限额的,按最低月缴存限额缴存,最低月缴存额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原政策规定,对低收入职工根据工资基数乘以最低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仍低于240元的,按240元缴存。
5、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原政策中并未对在职职工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有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
大家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
12329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 liuji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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