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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转移婚内财产有法可究

发布时间: 2017-12-06 20:56:22

来源: 北京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原标题:“花式”转移婚内财产有法可究

  新闻背景

  时隔一年,某明星离婚案又成为舆论焦点,只因其诉称辛苦挣的“血汗钱”被婚内出轨的配偶“花式”转移。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开始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赋予另一方维权武器,依法保卫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遭遇“被转移”后,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财产“保卫战”?

  1.

  一方投资收益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最后一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婚后,还会有“个人财产”吗?“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还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私自处分“非日常需要”的行为涉嫌转移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哪些情形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德国法律限定为“与家庭的消费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包括夫妻和所生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衣物、食物、日用品、学费、供业余时间娱乐等适当的费用;法国法律限定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即旨在维持日常家庭生活与教育子女的通常花销;日本法律限定为低价的经济交易。

  笔者认为,在我国“日常生活需要”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家庭性支出,包括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对外支出或家庭成员日常衣、食、住、行的普通支出;二是必要性支出,指的是基础性、不可避免的支出,如子女入学的教育费用,但不包括子女在私立教育机构进行课外培训的费用;三是适当性支出,这是从支出的金额数量上来说的,指的是平价的、数量较小的支出,像买房、买车这一类大手笔的花销不属于此范围。

  除此之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夫或妻不具备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处分且另一方不知道财产去向,则一方可能涉嫌从事隐匿、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有私自变卖房产,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亲属名下,私自赠与他人钱财,伪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

  3.

  两种情况可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夫妻一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

  为了维护婚姻稳定,一般而言,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可分割为原则,以可以分割为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理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从法条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才能申请分割婚内财产。

  婚内财产在分割时,应如何进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分割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三照顾”原则,即照顾子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产、生活便利原则。

  二是分割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婚姻法中有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理可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时,对有隐匿、转移婚内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是分割生效的时间。婚内财产分割后,夫妻共同财产就变成了单方各自的财产,这种财产状态,自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

  四是分割后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对自身拥有的财产享有单独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处分另一方财产。二是对外效力,尽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变成了各自的财产,但对外仍然共同负担债务,第三人仍可以对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分割的束缚,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的财产权益。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给予每一位社会公民的救济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责任编辑: liuji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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