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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纠纷案增多 小区公共用房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6-10-24 16:52:33

来源: 株洲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小区公共设施、建筑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公共设施、建筑的使用权、管理权到底归谁所有?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权属:物业用房被他人占用,业委会打官司成功“要回”

芦淞区欣月佳园小区于2004年交付使用,小区正门岗处有一栋小两层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业主反映,2014年4月以来,该房屋一直被非小区业主董某使用,导致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无办公场所。去年,因认为董某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欣月佳园业主委员会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房屋。

记者了解到,2014年4月1日,董某曾与“欣月一期”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租金为350元/月,按季度支付。合同末尾由原业委会主任孟某及另一人阮某在“甲方”处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属于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对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合理使用有监督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就该用房的使用问题等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法院同时认为,所涉《租房合同》,系孟某、阮某个人与被告董某签订,没有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且在合同签订时,孟某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已经届满,其无权代表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处分小区公共设施,而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又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可认定《租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日前,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董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自行搬离欣月佳园小区正门岗的房屋。

收益:业委会不公布公共用房租金收益,业主状告获胜

小区公共建筑、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有权出租公共设施、建筑。那么,出租所得收益该如何处置呢?

因认为业主委员会出租小区公共用房后,未公布收益情况及使用去处,天元区泰华一村的业主霍先生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公布小区公共用房出租的收益情况。

据了解,泰华一村小区现任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2月,当年6月,业委会主任与上一届业委会有关人员办理了小区财务移交,当年12月,小区业委会与案外人订立《房租补充协议》,将小区公共门亭、物业小房等共有部分对外进行出租,但至今未向业主公布该部分公共用房出租后的收益情况。霍先生多次要求查阅未果,故诉至法院。

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霍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有知情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上述泰华一村业委会限期公布小区公共房屋的租金收益情况。

责任编辑: zh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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