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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贷款提取新政施行

发布时间: 2014-10-11 09:53:48

来源: 株洲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原国有改制企业“40、50”内退职工,单位已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以上或其账户已封存的,不用等到退休年龄便可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我市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湘五条”要求,对部分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调整,于10月13日起开始执行。

亮点一:无房户每年最高可提取7200元付房租

政策:无房户可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户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解读:在过去,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人群,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新政实施后,市民只需凭产权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和有效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每户每年可提取的最高额度增加至7200元,即单月最高可提取600元。

亮点二:在省内缴公积金满半年,即可在株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内或取得房产证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从2011年开始,在长沙、湘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我市用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新政实施后,这一范围扩大至全省,并取消了职工本人或配偶一方户口或工作单位需在株洲的限制条件。此外,除特殊引进人才外,职工过去要缴存满一年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新政将这一期限缩短至半年。

亮点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先提取再核准可贷额度

政策:贷款购(套内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住宅)、建自主住房的,在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核减可贷额度。

解读:目前,在我市申请贷款都是执行的“提后不贷”政策(购买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内住房除外),即当购房者支付首付后,若他可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即使其公积金账户中有10万元,这笔钱也不能在贷款时取出,而只能先贷款30万元,等一年后再提取这10万元冲抵本金。新政实施后,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账户内公积金来核减可贷额度,这样就为购房者节省了贷款利息。

【相关链接】

1.原国有改制企业的“40、50”内退职工,单位已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或已办理了封存,持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均可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无需等到退休年龄。

2.购(自建)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自建房许可证发证日)起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以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自建)房房价。

3.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其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按月对冲还贷期间,留足6个月月还贷额后,借款人账户余额仍超过2万元的,贷款1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冲抵贷款本金,对冲协议继续有效。

5.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为1元。共同借款人销户提取的,可提取全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新政。

责任编辑: zh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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