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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审核通过

发布时间: 2012-09-13 17:25:58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行业动态


2012年9月11日,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了《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下简称为《物业办法》)对于小区内包括停车难在内的物业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条例办法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建设的车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等问题,特别是在老城区的一些小区,车库和停车位很紧张。记者9月12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刚刚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的《物业办法》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建设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很多小区没有固定的停车位,居民一般都将车停在自家门口,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小区内可能常出现抢停车位的事情。停车问题也成为众多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对此《物业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出租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车位、车库,应向业主公示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期限,每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办法》将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的讨论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省长签署后将对外公布。不出意外的话,两个省政府规章将很快与老百姓见面并发挥法律效应。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须经业主大会通过

为了尽可能减少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产生,《物业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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